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为广大客户提供保密文件销毁、文件销毁、食品销毁、电脑回收、电线电缆回收等产品和服务,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根本原因之一在权利主体无法充分举证涉案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全部构成要件,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导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再结合新技术手段,例如时间戳技术,可以实现商业秘密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举证 一、商业秘密保护的举证问题 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 商业秘密的保护有行政保护、民事保护以及刑事保护三条途径,行政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商业秘密正式被确立为一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因此,从国内立法层面,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目前正在施行的《*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三款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十条、*十一条分别通过定义或列举的方式,分别界定了什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保密措施”。归纳起来,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构成要件: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秘密性。实践中,往往由于权利人无法充分举证被侵犯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全部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致使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阐述: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 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六类“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基本可以概括为“一般常识、行业惯例”、“观察产品可得”、“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或容易获得”、“已经披露”等。 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 即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属于“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等情形而使得该技术信息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该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彼爱琪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做好保密文件的销毁工作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权利人主张“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是前置条件之一,如果“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为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或者所依赖的载体进入市场后,通过拆卸,测量,观察,分析该载体便很容易获得该技术信息,或者该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已经存在于在先的公开出版物或通过展览会等形式已经公开,或者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容易获得等,则会使得这样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商业秘密。